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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章程
时间:2020-12-18 10:35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管理工作,促进我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
  第二条 我馆是经过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浏阳市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纪念馆,亦是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我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物工作和“古为今用”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我馆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和浏阳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在素质,为浏阳文化繁荣、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我馆接受主管单位浏阳市委宣传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馆地址:浏阳市文家市镇人民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我馆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策划、布置反映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的基本陈列,结合党和政府中心工作,陈列、展出反映共产党人的精神和伟人情怀。
       (二)发现和征集社会流散文物,做好馆藏文物的修复、日常保养和保管工作,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三)开展送展览下农村进社区活动,为入馆参观者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四)普及纪念馆学基础知识,积极开展纪念馆学的研究和学术研究活动,提高纪念馆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
       (五)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全市纪念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进全省纪念馆馆际之间的协作。了解和掌握纪念馆动态,编辑出版我馆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为我馆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我馆重大决策方案和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和推荐我馆理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督促行政实行政馆务公开,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其它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
       第九条 设立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理事会。理事会是我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开展我馆日常工作,对我馆全体干部职工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委员3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办有关指示,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决定具体贯彻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我馆工作。
       (四)提出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根据上级党委和党支部意见,研究通过行政、业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研究制定单位业务、行政人员的聘用方案及实施意见。
       (六)领导我馆各机构开展工作,总结、检查行政业务工作,讨论决定向市委宣传部、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行政、业务工作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八)研究制定我馆资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九)提出并决定重要业务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
       (十)研究决定人才培训、工资津贴分配、人员调动、聘用、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及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的行政奖惩等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的有关事项。
       (十二)研究处理我馆业务、行政及应该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我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党组审查批准,并经市人民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长为我馆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我馆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我馆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我馆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我馆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对我馆计划财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对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我馆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委员、理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馆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理事会章程或职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下列组织机构为我馆基本常设机构,理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变更;
       (一)办公室:负责我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及部室工作协调;负责我馆财务计划管理工作。
       (二)文物保护部:负责我馆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策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并按审定方案组织布展实施;负责我馆藏品的保管和日常维护,确保藏品库房安全,负责社会流散文物的征集工作;负责我馆文物考古、纪念馆学术研究及对外学术交流工作。
       (三)对外联络部:负责我馆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我馆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馆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工作。
       (四)宣传教育部:负责 馆观众接待、讲解和观众服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社会教育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馆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财政经费拨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我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我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我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国家《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计划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馆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我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我馆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我馆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我馆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我馆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我馆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我馆终止动议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和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我馆注销前,需在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我馆经工商行政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我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纪念馆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合并、分立后的新设立的组织,或用于发展与我馆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主管机关和有关职能单位批准书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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